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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新版《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发布实施

当前社会的网络化进程不断深化,网络已经深刻影响到我国经济发展和民众日常生活,一些大型网络平台甚至已成为支撑社会运转的数字基础设施。网络平台的兴起,体现在其所拥有的数字市场操控能力及其商业模式对传统行业的颠覆性影响。网络平台的繁荣发展,在为全球经济注入活力的同时,也引发了新问题。网络平台运营者已经将用户与数据作为一种新资本,把数据化和商品化作为平台的核心运行机制。放眼全球,当前网络巨头的平台权利不仅能通过流量分配来控制依附于平台的相关方,甚至在自身发展成为社会数字基础设施的过程中,如果缺乏监管可能会影响到国家的经济、文化、社会和政治安全[1],从而引发新的国家安全风险。

欧盟一直以来对大型网络平台公司坚持严格治理的态度。根据《欧盟外商直接投资审查条例》,欧盟从关键基础设施、关键技术、关键供应、敏感信息等方面,审查非欧盟投资对欧盟成员国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风险。2020年12月,欧盟发布了《数字服务法案》和《数字市场法案》提案,针对在数字市场充当“看门人”角色的大型网络平台,明确监管内容和方式,设定了确保公平竞争等责任义务,以构建更加安全、透明和值得信赖的在线网络环境,促进欧盟数字创新和数字经济发展。

美国近年来改革一系列法案要求,利用审查等手段维护本国大型网络平台企业商业及技术全球领先地位。2018年先后通过《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Foreign Investment Risk Review Modernization Act,FIRRMA)和《针对审查涉及外国人士和关键技术的若干交易的试点规定》,其中,FIRRMA明确要求对投资于美国技术、基础设施、数据等有关业务进行审查,突出了关键技术、关键基础设施和敏感个人数据在国家安全审查中的重要性。2020年8月,美国财政部发布《关于保护美国投资者防范中国公司重大风险的报告和建议》,针对包括中国在内的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ublic Company Accounting Oversight Board,PCAOB)无法实施检查的辖区,对美国证券监管机构(SEC)提出多项建议,包括对来自这些辖区的公司提高上市门槛,加强信息披露要求,强化投资风险提示等等,并建议SEC要求对已在美上市公司不满足PCAOB检查要求的进行摘牌。

2021年2月,拜登签署《美国供应链行政令》,要求六大部门在一年内提交国防、公共卫生、信息技术、能源、交通和农业供应链安全审查报告。2021年5月,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ublic Company Accounting Oversight Board,PCAOB)就《外国公司问责法案》(Holding Foreign Companies Accountable Act,HFCAA),有关实施细则征求意见,这意味着主要针对中概股的监管政策,即将进入实质性执行阶段。2021年6月,拜登签署《关于保护美国人敏感数据不受外国竞争对手侵犯的行政令》,要求采取规范的决策框架和严格的实证分析,防范交易可能对美国国家安全和美国人民带来的风险,包括被敌对国家管辖的人员设计、开发、制造或供应的软件应用程序等风险。2021年12月,为落实《外国公司问责法案》的立法要求,SEC公布了最终实施规则,对受监管公司范围、申报及披露义务、以及强制退市程序等备受关注的问题明确了实施细则,其中多项要求直指中概股。

相较于欧美等发达经济体,不断收紧对网络平台的监管要求,我国对网络平台运营者的监管要求逐步从“审慎包容”转向“强化督查”,以规范平台运营者健康发展。在这种新形势下,2022年1月,《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审查办法》)修订后正式发布。新版《审查办法》完善了国家网络安全审查有关要求,是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有效应对新形势下国家网络安全威胁,压实网络平台运营者国家安全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

一、新版《审查办法》维护国家安全的根本目的不变,制定依据增加了《数据安全法》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条例》

新版《审查办法》的根本目的未变,表明建立实施审查制度“维护国家安全”的初心未改。《国家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要求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制度和机制,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特定物项和关键技术、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和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有效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国家安全风险是动态的、相对的、多样的。在当前平台经济迅猛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网络平台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以及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影响不断增大,引发了新的网络安全风险,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需要完善审查有关要求,积极防御和有效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