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建规字〔2022〕2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无锡、南通市市政和园林局,徐州市城市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工程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经2022年9月28日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0月13日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减少工程质量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等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和保修期内发生的工程质量缺陷的投诉处理活动。
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具体确定。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缺陷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信息网络、书信、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对涉及自身生命财产安全、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工程质量缺陷,或者涉及危害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质量缺陷,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请求处理的行为。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提出诉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投诉人。
第四条 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依规、客观公正、便民高效,处理实际问题和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全省范围内的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工作,对有重大影响的工程质量缺陷投诉的处理工作进行督办;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工作。具体的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工作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六条 投诉人在投诉时应当使用真实姓名(名称),写明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通信地址、联系电话以及请求、事实、理由。就同一事项集体投诉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五人。投诉人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投诉并参与投诉处理活动。
第七条 投诉人应当客观真实地反映投诉的问题,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且提供工程质量缺陷危及自身生命财产安全、侵害自身合法权益或者危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证据,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投诉人应当配合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缺陷投诉的调查、核实和处理工作。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工作的受理范围:
(一)投诉不属于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
(二)未提供工程质量缺陷事实证明的;
(三)超出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具体确定的工程保修范围、保修期限的工程质量问题;
(四)工程交付后,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
(六)工程质量缺陷投诉中的经济纠纷;
(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与工程质量缺陷无关的争议;
(八)已受理并正在处理中的投诉或者投诉办结后就同一事实进行的重复投诉;
(九)依法应当通过或者已经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
(十)其他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投诉。
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应当向投诉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视情况告知投诉人可以反映问题的渠道,做好解释、疏导等工作。
第九条 对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以下程序做好处理工作:
(一)确定承办人。根据工程质量缺陷投诉的复杂程度、所反映的工程质量缺陷的严重程度等,可以组建多人承办的工作小组,并明确职责分工。承办人与投诉事项或者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调查核实投诉问题。查阅有关资料,向当事人、知情人询问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应当对工程质量缺陷的事实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三)处理工程质量缺陷。
1.对于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返工、修理、修复方式简单的工程质量缺陷,可以采用简易方式处理投诉,责成责任单位限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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