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厦门市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
《存量非住宅类房屋临时改建为保障性
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租赁住房制度。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存量非住宅类房屋临时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厦门市建设局
2021 年7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存量非住宅类房屋临时改建为
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的函》(建办房函〔2021〕49号)《关于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建办房函〔2019〕483号)等文件精神,为有效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建范围
本市行政辖区内经合法批建并已建成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住宅类存量房屋,可申请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中,商办类房屋应以地块、楼栋(梯)或独立楼层为申请单元,厂房、仓储类应以地块、楼栋为申请单元,旅馆、科研教育类应以地块为申请单元。
二、改建原则
1.政府引导,市场参与。存量非住宅类房屋临时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参与、多渠道供给。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原则上每套(间)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以30~45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价格接受政府指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化租赁住房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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