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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障卡业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社会保障卡业务的经办规程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11月15日以粤人社规〔2016〕13号发布 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社会保障卡业务经办流程,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保障卡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人社部发〔2011〕47号)和《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是指在广东省范围内,采用全国统一的标准规范,面向社会公众发行,具有电子凭证、信息记录、自助查询、就医结算、缴费和待遇领取、金融支付等功能的智能IC卡,是持卡人享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政府公共服务权益的载体。

  第三条 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对象为在本省就业或参加社会保险的中国公民、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和华侨。

  各市可根据市政府开展政府公共服务的需要,向服务对象发放社保卡。

  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社保卡的业务经办,包括社保卡的申请、制卡和分发、领取、金融功能激活、密码修改、密码解锁、密码重置、收取工本费、挂失、解挂、补卡、换卡、吞卡、注销、回收、临时卡申请、生僻字业务办理、社会保障号码的编制、即时补换卡等业务。各地市需统一使用省卡系统,按照本经办规程开展业务工作。

  第五条 社保卡的相关概念

  (一)社保卡业务经办网点(以下简称卡经办网点):是指办理社保卡业务的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合作银行服务网点,以及经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其他机构服务网点。

  (二)广东省社会保障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卡系统):是指全省统一的制卡、发卡、管卡、用卡管理信息系统,我省社保卡业务经办依托省卡系统开展。

  (三)合作商业银行:是指各地市通过公开的方式确定入围合作的金融机构。

  (四)服务银行:社保卡金融账户的所属银行,原则上由持卡人在本市的合作商业银行内自愿选择。

  (五)医保个人账户:是指社保卡内的医保个人账户,主要用于记录、存储个人账户资金,并按规定用于相关消费。

  (六)金融账户:是指在社保卡内加载的人民币借记应用账户,具有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金融功能。

  第六条 卡业务相关主体的职责

  (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筹管理、推进全省社保卡项目建设;负责与人社部、省政府、省直有关单位、人行广州分行、合作商业银行广东省分行(总行)等省级以上机构的工作协调。

  (二)省劳动保障信息中心(省卡中心):负责制订全省社保卡的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和标准规范;负责统筹和指导全省各地市开展社保卡发行、应用、服务、管理、安全保障等工作;负责全省社保卡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

  (三)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筹管理、推进本辖区社保卡项目建设;负责与省人社厅、市政府、市直单位和合作银行市级分行等机构的工作协调。

  (四)市人社局信息中心(市卡中心):负责制定本辖区社保卡的建设规划;组织和承担本辖区社保卡发行、服务和应用等具体事务;负责本辖区社保卡制卡数据的采集、比对和上报工作;负责本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属)参保人员社保卡的申请发放;负责本辖区社保卡业务经办和解释。

  (五)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筹管理、推进本辖区社保卡发行、服务和应用等具体事务;负责管理县(市、区)社保卡服务机构、乡镇/街道社保卡服务网点。

  (六)县(市、区)社保卡服务机构:负责本辖区社保卡制卡数据采集、比对和上报工作;组织和承担本辖区社保卡发行、服务和应用等具体事务;具体承担本辖区社保卡日常业务经办。

  (七)乡镇/街道社保卡服务网点:负责组织本乡镇/街道内符合条件的居民申请社保卡;组织和承担本乡镇/街道内社保卡发放、服务和应用等具体事务;具体承担本辖区社保卡日常业务经办。

  (八)社区/行政村社保卡服务网点:负责组织本社区/行政村内符合条件的居民申请社保卡;组织和承担本社区/行政村内社保卡发放、服务和应用等具体事务;具体承担本辖区社保卡日常业务经办。

  (九)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联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指导全省具有金融功能社保卡的发行、服务和应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