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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建〔20234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建设局反映。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3年8月4日

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认定,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和居住存量房屋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认定以及项目认定书的变更、续期、撤销、注销等管理工作。

  利用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酒店)、厂房、研发用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按照本市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相关规定认定。

  深汕特别合作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认定以及项目认定书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建项目,是指在各类建设用地上新建设的项目,包括未开工、已开工但未竣工项目。

  本办法所称居住存量房屋筹集项目,是指利用产权清晰且已建成使用的具有居住功能的房屋筹集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以下简称产权明晰居住存量房屋项目),以及将按规定经规模化品质化改造提升的城中村房屋等筹集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套”,包括设有卧室、起居室(厅)、卫生间、厨房等基本功能空间的套型居住空间,以及具有睡眠、起居等基本功能的单个居住空间。

  第四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由市、区人民政府(含大鹏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市、区政府)组织认定,区政府出具项目认定书,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市住房主管部门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工作的日常协调和指导,根据市政府授权组织认定并出具项目认定书,以及对所出具项目认定书的管理工作。

  区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的具体工作,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申请受理、核查以及区政府出具项目认定书的管理等工作。区住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申请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具有居住功能的存量房屋结构、消防、地质灾害安全隐患等情况开展排查,并出具意见。

第二章 项目认定

  第六条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由市政府组织认定。

  第七条 以下项目建设筹集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由区政府组织认定:

  (一)利用新供应用地(含产业园区用地等)、城市更新用地、旧住宅区更新改造用地、土地整备利益统筹留用土地等新建居住房屋项目;

  (二)产权明晰居住存量房屋项目,包括居住用地上的居住存量房屋、存量产业园区(含物流园区)配套宿舍项目以及其他产权明晰居住存量房屋项目;

  (三)将按规定经规模化品质化改造提升的城中村房屋等筹集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以下简称城中村改造项目)。

  第八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实行直接认定和依申请认定。

  第九条 以下项目建设筹集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行直接认定:

  (一)通过新供应用地(含产业园区用地等)、城市更新用地、旧住宅区更新改造用地、土地整备利益统筹留用土地等新增建设且用地批准文件明确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或者用地批准文件明确建设住宅、宿舍等居住房屋并经区政府确认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

  (二)符合条件的已纳入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非房地产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发展政策性租赁住房试点的租赁住房项目;

  (三)符合条件的已开工建设和已建成出租的人才住房项目以及政府权属清晰的闲置住房项目。

  第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以外的项目实行依申请认定。

  非居住存量土地新建项目申请认定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取得土地使用权且权属不变、满足安全等要求。

  产权明晰居住存量房屋项目申请认定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房源应当具有权属证明文件,且房屋用途为住宅、公寓或者宿舍等;

  (二)运营管理单位作为申请人的,申请认定时房源收储合同或者委托运营合同剩余期限不少于三年;

  (三)房源规模不少于十套;

  (四)已按规定经过房屋结构、消防、地质灾害安全隐患排查。

  已改造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申请认定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原则上以栋为单位,且房源规模不少于十五套或者总建筑面积不少于三百五十平方米;

  (二)申请认定时房源收储合同或者委托运营合同剩余期限不少于三年;

  (三)改造房源经房屋安全鉴定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四)已按规定经过房屋消防、地质灾害安全隐患排查,满足房屋消防、地质安全要求。

  正在办理改造手续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申请认定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以栋为单位;

  (二)房源收储合同或者委托运营合同期限不少于十年;

  (三)已按规定经过房屋结构、消防、地质灾害安全隐患排查,满足房屋结构、消防、地质安全要求;

  (四)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开工备案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