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南通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市某危险品运输企业“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依法作出罚款2000元并责令整改的行政处罚。该企业成为国家《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年正式实施以来南通首例“撞上枪口”的单位。
《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今年4月,南通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科技大队执法人员在通过“重点车辆日常营运规范性监管系统”对危险品运输车辆进行抽查时,发现一辆车号为苏F367XX的重型危险品货车最后一次电子运单填报时间为3月9日,但是该车辆在3月10日至3月22日期间仍有多次行驶轨迹。
经调查核实,执法人员得知苏F367XX车辆的违规经营行为,源于企业管理人员和驾驶员对新出台的《办法》中有关电子运单管理规定认识不够,企业为了满足客户要求,默许该车无电子运单从事运营的违法违规行为。在认识到“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的危害性后,相关负责人接受处罚。
南通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将进一步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积极探索对“未按照要求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车辆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行为的非现场处罚,增强执法监管的针对性,提升执法效能。(通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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